上海翻译公司完成卫生安全准则中文翻译
时间:2018-04-28 08:38 来源:未知 作者:dl 点击:次
上海翻译公司完成卫生安全准则中文翻译
1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科灵公司职业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 3 职责 3.1 职业卫生安全官员和QA共同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2 QA负责对本制度的培训和执行检查。 4具体操作 4.1 人员防护 4.1.1与实验动物接触的人员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4.1.1.1 工作人员:进入动物饲养区前必须穿工作服、水鞋,戴帽子、口罩、防护面罩/眼镜、手套,若要捕捉猴子,还需戴上专用手套等防护用具。 4.1.1.2 来访人员:进入动物饲养区前,必须经过公司管理人员同意,并有医院的TB检查阴性结果。在指定的更衣间穿水鞋、白大褂、戴帽子、口罩、手套后,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4.1.2 实验人员防护: 4.1.2.1按规定着装。 4.1.2.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操作,减少不必要伤害。 4.1.2.3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伤害: ● 配制各种试剂时在通风橱内进行。 ● 使用腐蚀性化学药品时须佩戴双层手套和腈伦手套等进行操作。 ● 佩戴护目镜、安全玻璃面罩等用于保护眼睛。 ● 在实验室有供紧急冲眼睛的清洁点。 ● 利器存放在专用利器盒内。 ● 在各个区域放置灭火器,每位员工都要经过灭火器的使用训练。 ● 在实验动物饲养区和实验区禁止饮食。 4.2 个人卫生 4.2.1 公司为动物管理和实验人员配备帽子、口罩,专用鞋,多种规格和类型的工作服和手套等,为外来参观和研究人员配备白大褂和一次性保护用品。 4.2.2 工作人员应勤于洗手和更换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每次离开动物设施都要用消毒液洗手。 4.2.3 在动物设施内穿的工作服不应穿到动物设施外。 4.3 个人健康 4.3.1 所有员工上岗前按公司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此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3.2 公司可要求员工不定期接种指定疫苗。 4.3.3 员工出现结核、麻疹、流行性脑膜炎、出血性传染病等病症时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汇报,并立即就医,在治疗痊愈前将调整工作岗位,不再接触动物。 4.4 工作人员应急处理程序 4.4.1 工作过程中如出现动物抓伤、咬伤,锐器刺伤时应立即作以下处理: 4.4.1.1挤压伤口附近,将血液挤出一部分。 4.4.1.2 使用肥皂清洗伤口,用流水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4.4.1.3使用2-3%的碘酒或75%的酒精涂檫伤口。 4.4.1.4 通知生物安全官员,对受伤较重者进行相关处理。记录受伤原因和相关的处理程序,并应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 4.4.2 如眼部伤害应立即作以下处理: 4.4.2.1 将受伤者眼部的眼镜或其他防护设备移除,用拇指和食指撑开眼皮,立即用洗眼器冲洗至少15分钟。 4.4.2.2 在冲洗过程中前后转动眼球,使水能够冲洗到眼睛和眼皮下面的各个部位。 4.4.2.3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对受伤较重者进行相关处理。记录受伤原因和相关的处理程序,并应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 4.4.3 容器破碎及感染性物质的溢出应立即作以下处理: 4.4.3.1立即用布或纸巾覆盖受感染性物质污染或受感染性物质溢洒的破碎物品,然后在上面倒上消毒剂,并使其作用适当时间。 4.4.3.2将布、纸巾以及破碎物品清理掉;玻璃碎片应用镊子清理。 4.4.3.3用消毒剂擦拭污染区域。用于清理的布、纸巾和抹布等应当放在盛放污染性废弃物的容器内。 4.4.3.4所有这些操作过程中都应戴手套。 4.5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4.5.1 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后都要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包括以下课程: ● 人员卫生与防护 ● 常见食蟹猴、猕猴血液性病原体 ● 肺结核等传染病的认定和防控 ● 紧急疏散 ● 消防安全 ● 动物抓咬伤处理 ● 潜在危险报告 4.5.2 所有在实验区工作的人员还应进行下列培训: ● 化学药品操作安全(易燃物,具腐蚀性的物品,溶剂) ● 眼部防护 ● 手部防护 ● 实验室安全 ● 医疗垃圾处理 ● 暴露和潜在危险的报告程序 5 记录 《员工健康体检记录》 GO-01 《员工职业安全培训记录》 GO-02 生效时间: 作者/修订时间: 部门负责人/审核时间: 公司负责人/批准时间: 职业卫生风险评估1目的本规程规定了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科灵公司职业卫生风险评估。 3 职责 3.1 职业卫生安全官员和QA共同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2 QA负责对本制度的培训和执行检查。 4 具体内容 4.1 职业卫生与生物安全相关术语 l 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职业卫生伴随劳动、生产过程而存在。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l 职业有害因素,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有害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l 生物安全,指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l 个人防护装备,用于防止人员受到化学和生物等有害因子伤害的器材和用品。 l 生物危害评估,当实验室活动涉及传染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因子时,应进行危害程度评估。危害程度评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生物因子的种类(已知的、未知的、基因修饰的或未知传染性的生物材料)、来源、传染性、致病性、传播途径、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感染剂量、浓度、动物实验数据、预防和治疗。 l 人畜共患病,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可以自然传播的疾病和感染。其病原包括病毒、细菌、螺旋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真菌、原生动物和体内、外寄生虫等。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如节肢动物、啮齿动物等)和受病原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 4.2 生物危害及安全级别划分 4.2.1 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l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l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l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 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l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4.2.2 危害等级划分 l 危害等级I (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不会导致健康工作者和动物致病的细菌、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 l 危害等级Ⅱ (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能引起人或动物发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康工作者、群体、家畜或环境不会引起严重危害的病原体。实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并且传播风险有限。 l 危害等级 III (高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能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通常不能因偶然接触而在个体间传播,或能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治疗的病原体。 l 危害等级Ⅳ (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能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容易直接或间接或因偶然接触在人与人,或动物与人,或人与动物,或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病原体。 4.2.3 与微生物危险度等级相对应的生物安全水平、操作和设备
4.2.4 动物设施的防护水平:实验操作和安全设备
4.3 科灵公司内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和评估 4.3.1 化学危害因素 主要为用于实验室诊断、固定、染色、消毒的化学试剂。 l 常用化学试剂危害及注意事项如下:
l 常用消毒剂危害及注意事项如下:
4.3.2 物理危害因素 主要物理危害因素包括兽医或实验操作人员因使用注射器或其他利器扎伤;被X射线和消毒用紫外线灼伤;工作人员在接触动物时被动物抓咬伤等。这些物理危害对工作人员产生的健康危害包括工作人员身体的物理性损伤和因物理损伤可能导致的其他生物性危害。 物理性伤害预防: ● X射线:可能有X射线照射的地方为X光机室。X光机室有明确的标识,必须有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来使用。 ● 紫外线: 可能有紫外线照射的地方为手术室和无菌操作台内,人员在使用这些设备或是进入这些区域前,应先查看紫外线灯是否仍亮着,使用前要关掉;或是打开日光灯后要确认紫外线灯是否已关掉。 ● 搬运重物所造成之下背痛: 工作有时需要搬运或提高重物,这些动作都有可能造成下背痛。平常即应该采取正确姿势,以降低发生下背痛之机会。搬重物时,身体尽量靠近重物,身体蹲下,腰保持直立,拿起重物后再站起来。抱重物愈靠近身体愈好,重量不可太重,东西不可过大。过重的东西要分开来抱。提重东西时两腿分开,腰保持直立才提起来。捡东西时要走过去,蹲下来捡。 ● 听力: 工作人员在清洗笼具时有可能产生噪音伤害听力。如有必要在操作时,应该戴上耳塞以避免噪音伤害。 ● 物品掉落砸伤 勿将东西堆的太高,以免掉下砸伤人。鞋子也应该穿能保护脚趾的,避免东西掉下脚趾被砸到。 ● 割伤: 可能造成割伤情况包括进行动物尸解时、进行手术时、擦拭金属设备或制品时被割伤(例如笼架、动物房回风口)。在使用刀片进行尸检或是手术时,应随时留意刀片的动向,不要将手放在刀片可能会划过的地方。在擦拭金属物品时不要匆忙,并戴上防切割手套以避免被割到。 ● 针扎: “回套”是造成针扎的重要原因。使用完针器应不要回套;若在无法避免情况下,则须以机械辅助并采取单手回套方式。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立即处理用过针器,针器收集容器应设置在距离操作者方便丢弃的距离。 4.3.3 生物性危害因素 饲养的动物可能携带有以下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这些生物危害因素会对与动物、动物样品接触的工作人员造成危害,导致生物危害或人畜共患病。 l 病毒类: --猴疱疹病毒Cerecpithecine Herpesvirus (BV); --猴逆转录D型病毒Simian Retrovirus D(SRV); --猴免疫缺陷病毒Simi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SIV); --猴T淋巴趋向性病毒I型Simian T lymphotropic Virus Type 1(STLV-1); --麻疹病毒 Measles。 其危害及预防措施
--体外寄生虫(节肢动物)Ectoparasites; --弓形虫Toxoplasma gondii; --全部蠕虫All Helminths; --溶组织内阿米巴Entamoeba spp.; --疟原虫Plasmodium spp.; --鞭虫Flagellates。 其危害及预防措施
l 其它: --动物毛发, 其危害及预防措施
对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工作人员的疾病,按照疾病三级预防的原则加以预防和控制: l 一级预防,从根本上着手,使工作人员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 l 二级预防,对作业员工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 l 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将受害者的病损减少到最低程度,促进健康。 4.5 具体预防和控制措施 4.5.1 制度和政策的建立 科灵公司建立了各个岗位工作规章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生物性危害等相关知识培训,使相关人员充分掌握工作技能和各种防护措施,对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充分了解并具备一定的紧急处理能力。 4.5.2 实验室防护 4.5.2.1按实验室规定着装。 4.5.2.2严格按照SOP进行各项操作,减少不必要伤害。 4.5.2.3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伤害: ● 配制各种试剂时在通风橱内进行。 ● 使用腐蚀性化学药品时须戴双层手套和腈伦手套等操作。 ● 佩戴护目镜,安全玻璃面罩等用于保护眼睛。 ● 在实验室有供紧急冲眼睛的清洁点。 ● 利器存放在专用箱内 ● 机构的各个位置均配置了灭火器。 4.5.3 饲养区防护 与非人灵长类动物接触的人员需严格按照《动物饲养管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4.5.4 有害物质处理 实验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按各个地区、国家和国际的规定处理。详见“实验及医疗废物/垃圾处理操作规程”。 4.5.5 动物检疫防护 进入公司的动物经过严格检疫,确保实验人员和动物健康。 4.5.6 其他免疫防护 4.5.6.1 所有员工上岗前按公司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5.6.2 公司可要求员工接种疫苗。 4.5.6.3 任何因为患上可能会传染的病病或者传染性疾病员工,应该尽快把疾病性质向公司汇报。 4.5.6.4 公司育龄妇女,如果已经怀孕或可能怀孕时,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安排其从事其他不受到生物危害或其它因素危害的工作。 4.5.7 工作人员应急处理程序 4.5.7.1 工作过程中如出现动物抓咬伤,可按以下进行处理: 4.5.7.1.1 如果只是皮肤表面被抓伤,无出血,无皮肤破损,应立即用流水冲洗被抓伤处1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清洗,再用碘酒或酒精反复涂擦抓伤处三次。 4.5.7.1.2若抓伤或咬伤处有出血或皮肤破损,如果隔着衣服,应以最快的速度脱下或撕开伤处的衣服,立即用流水冲洗伤口1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清洗伤口,然后用酒精和碘酊反复擦拭伤口。通常情况下,伤口不宜缝合和包扎。简单伤口处理后,立即到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全程为五针,按0、3、7、14、30天各注射一针。 4.5.7.1.3 干扰素的应用:对伤势严重或头、面、颈、手等处受伤或全身三处以上同时受伤以及黏膜受伤或在受伤48小时内未能注射首针狂犬病疫苗者,应在狂犬病疫苗免疫的同时加注干扰素。干扰素的应用剂量应根据伤情轻重而定,通常在100万--400万单位。 4.5.7.1.4 注射破伤风抗毒素:对伤口较深者,应常规注射破伤风抗毒素1500--3000单位,以预防破伤风的发生。 4.5.7.1.5 抗生素的应用:一般轻、中度动物致伤可口服抗生素,以预防伤口发生细菌感染;伤情严重者或伤口污染较重已有感染倾向者,应静脉给予抗生素,以尽早控制感染或预防感染的发生。 4.5.7.1.6 注射狂犬病疫苗期间大量饮酒、喝浓茶、吃刺激性食物以及从事剧烈运动和劳动过度疲劳均可使免疫失败,免疫期间应避免。 4.5.7.2 刺伤、切割伤或擦伤 受伤人员应清洗双手和受伤部位,使用碘伏或酒精做适当的皮肤消毒剂,必要时进行医学处理。要记录受伤原因和相关的处理措施,并应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 4.5.7.3 潜在感染性物质的食入 受害人到医院进行医学处理。要报告食入材料的鉴定和事故发生的细节,并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 4.5.7.4 容器破碎及感染性物质的溢出 应当立即用布或纸巾覆盖受感染性物质污染或受感染性物质溢洒的破碎物品。然后在上面倒上消毒剂, 并使其作用适当时间。然后将布、纸巾以及破碎物品清理掉;玻璃碎片应用镊子清理。然后再用消毒剂擦拭污染区域。如果用簸箕清理破碎物,应当对他们进行高压灭菌或 放在有效的消毒液内浸泡。用于清理的布、纸巾和抹布等应当放在盛放污染性废弃物的容器内。在所有这些操作过程中都应戴手套。 4.5.7.5 急救箱的设置,公司在工作区域内设置有急救箱,供员工受到伤害时应急所用,急救箱密度设置标准为员工受伤害后5分种内能到达急救箱放置处。 4.5.8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后都要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培训主要包括以下课程: ● 人员卫生与防护 ● 常见食蟹猴、恒河猴疾病 ● 肺结核等传染病认定和防控 ● 紧急疏散 ● 消防安全 ● 动物抓咬伤处理 4.5.9 潜在危险报告 所有在实验区工作的人员还需进行化学药品操作安全(易燃物,具腐蚀性的物品,溶剂)、 眼部防护、手部防护、实验室安全、医疗垃圾处理、暴露和潜在危险的报告程序等培训。 4.5.10 加强工作场所卫生监督 科灵公司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发现危害性因素,提出针对性防护措施,一旦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最大限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4.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司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详见预案。 5 记录 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目的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规定了突发职业卫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科灵公司范围内突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性生物样品溢出、群体性异常反应、潜在危害性气溶胶的释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生物安全事故。 3 规程 3.1 生物安全事故分类 3.1.1 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 3.1.2 一般生物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 当发生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危害和人员伤害需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更多相关部门配合与援助时,启动本预案。 3.1.3 主要包括: ● 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 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 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实验室事件。 ● 由于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3.2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3.2.1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原则,科灵公司生物安全应急小组,负责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负责组织突发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李绍东 成员:庄永桀、Tony Wang、杨立川、周亚敏、李锋、汪大伟、马俊超、朱正华 3.2.2 应急小组成员分工如下: 李绍东负责应急小组预案启动、总协调指挥;李绍东、Tony Wang、庄永桀、杨立川负责紧急决策;周亚敏负责小组内部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及时向组长通报情况;李锋、 汪大伟、 马俊超、朱正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3.预防及管理 积极的预防和严格的管理是减少突发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根本途径。 3.3.1 积极的预防 积极做好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要求人员工作前阅读“职业安全准则”,并书面确认已经接受培训,阅读并理解安全手册,保证全体人员接受过急救和紧急医学处理措施培训,工作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 物进行接种免疫。对应急装备检查是否正常,对生物危险物质漏出的控制程度的检查,对实验设备定期去污染和维护,对废弃物进行灭菌处理。 3.3.2 严格的管理 强调安全行为,良好的内务行为,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的标准操作规程。 3.3.3 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建立档案和使用纪录,填写准确。每次使用后及时登记,发现遗失或被盗,立即报告。 3.3.4 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发出预警通报。 3.4 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 发生特大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小组组长在接到通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5 应急反应程序 3.5.1 特大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应急小组组长。应急小组组长 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同时向上级部门做首次报告。 3.5.2 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事故的调查和评估,按实际情况及自己工作职责进行应急处置。现场人员要对污染空间进行消毒。在消毒后,所有现场人员立即有序撤离相关污染区域;进行体表消毒和淋浴,封闭实验室。任何现场暴露人员都应接受医学咨询和隔离观察,并采取有适当的预防治疗措施。同时应当张贴“禁止进入”的标志。封闭24小时后,按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3.5.3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件当事人和部门写出事故经过和危险评价报告呈组长,并记录归档; 任何现场暴露人员都应接受医学咨询和隔离观察,并采取有适当的预防治疗措施,应急小组立即与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3.5.4 小组组长在此过程中对上级部门做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6 应急控制措施 3.6.1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综合评估 3.6.1.1 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接触人员的发病情况、引起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 3.6.1.2 标本、样品采集和检验:对污染的物品、区域、感染的人员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事件的性质与危害。 3.6.1.3 污染区域划定:对污染区及其周围的地区进行卫生监测。对于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源的丢失或被盗事件,应监测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现场调查和取证人员应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 3.6.2 现场控制措施 3.6.2.1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规模、危害的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封闭或封锁相关实验室和实验区。 3.6.2.2 传染源控制:对于受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影响的人员实行就地报告,通过“绿色通道”,送至实验室人员感染救治的定点医院。对于疑似病人和接触者进行入院观察。对于事件中的高暴露人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或隔离。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3.6.2.3 对于查明的微生物病原、生物毒素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的物品要对其进行封存和销毁,紧急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公众共用设施。 3.6.2.4 对受到污染实验室等所有场所、物品等进行消毒处理。 3.6.2.5 保护易感人群: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紧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 3.6.2.6 卫生知识宣教:针对事件性质,开展针对性卫生知识宣教。 3.6.2.7人员疏散:出现大量或毒性极大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丢失、并有迹象出现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事件时,可报请政府取消集会性活动,采取必要的停工、停业、停课和人员疏散措施。 3.6.2.8 消除区域民众心理障碍和精神应激,采取宣传教育、心理咨询等方式针对性解决。 3.6.3 追踪监测:追踪事件可能波及的区域的高暴露人群,开展主动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6.4 上报与部门协调 3.6.4.1及时上报省和市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 3.6.4.2对于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和放射源丢失的事件,立即上报公安部门,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查明下落;要与卫生监督部门配合协调,搞好相关区域的食品、饮水、环境卫生监督。 3.6.4.3对于实验室人员受到感染和侵害事件,积极与医疗部门协调,提供有关资料,尽早确诊,尽早治疗,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3.7 疫情的解除 3.7.1 如果查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由于细菌毒素或传染性较差的病原体引起的危害较小的污染,经实验室消毒处理后即可解除封锁。但对感染者必须加强治疗和必要的限制。如查明生物污染或泄漏是由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发生上述相应疾病的病症时,应继续封锁,并应将封锁区分为若干个大小封锁圈。各封锁圈之间应完全隔离开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受感染者及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 3.7.2 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如对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扑灭;根据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杀虫、灭鼠;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并从最后一例病人算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人发生,报请批准封锁的主管部门解除封锁。 3.8 后期处置 3.8.1 善后处置:对事故点的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生物样品迅速销毁;组织专家查清原由;对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植物、动物、土壤和水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对于人畜共患的生物样品,应对事故涉及的当事人群进行强制隔离观察。 3.8.2 调查总结:事故发生后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做出书面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做好防范工作。 3.9 保障措施 3.9.1 技术保障: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3.9.2 人员培训: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3.9.3 监督检查:临床前服务部相关实验室要定期自查,临床前服务部建立实验室检查制度。 3.9.4 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演练工作应根据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 4 记录
安全防护操作规程
1 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操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3 对人兽共患病的防护措施 3.1 加强卫生管理和个人防护:工作人员每次接触动物以及离开实验、饲养区前,必须彻底洗手。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动物、排泄物或感染性材料时,必须戴上手套、口罩,禁止用手触摸面部、鼻、眼、口部,禁止在实验、饲养区内进食、饮水、吸烟或存放食物。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离开实验、饲养区时必须脱下工作服,定时消毒清洗。 3.2 严格实验动物选择:尽量选择无特定病原体动物进行实验,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至少要求选择无人兽共患病病原的动物进行实验,进行动物实验前必须进行检疫,动物检疫合格后才能进行实验。 3.3 搞好实验环境:实验室和动物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放置与饲养和实验无关的物品,地面、笼具、粪盘应清洗、消毒。动物粪尿进化粪池作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送医用垃圾处理部门处理。实验完成后,实验场地先消毒、然后再清洗。动物实验的废弃物按“实验及医用垃圾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3.4 及时治疗疾病:实验人员一旦发生可疑疾病,应及时去医院作出明确诊断,及早治疗,并上报临床前服务部领导。 4 损伤的防护措施 4.1 正确掌握抓取方法:在抓取动物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训练,掌握灵长类动物的一般习性及抓取动物的操作技术,抓取动物时要小心仔细、大胆敏捷,应戴特殊手套,并手持一定的工具去触摸动物,尽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动物,对于体重较大的动物应打麻醉后再抓取。 4.2 正确固定动物,实验结束后仍需小心解除固定,并安全地把动物送回。 4.3 规范操作:实验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但要仔细操作,还要密切注意动物的动态,严格操作规程。所用的注射器、针头、手术器械要放在离动物稍远的地方,以免动物挣扎时误伤动物或操作人员,不再使用的器械及时清理出去。如发生了人员受伤,应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处理,根据情况及时治疗。 暴露和潜在危险处理报告程序1目的本规程规定了工作人员暴露和潜在危险处理报告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作人员暴露和潜在危险处理报告。 3 职责 3.1 QA负责对本程序进行修改、审核,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2 相关负责人负责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4 处理程序 4.1 所有员工应接受暴露和潜在危险培训,应充分认识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暴露和潜在危险。 4.2 暴露和潜在危险发生后,由当事人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若当事人不能报告,由在现场目睹危险发生人员报告。 4.3 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危险报告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4 公司在接到危险报告和相关处理程序后,报告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小组。 4.5 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接到危险报告后,前往现场,详细记录危险发生和处理情况,并报告生物安 全应急小组组长。 4.6 生物安全应急小组组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程序。
实验室和饲养室应急预案
1 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实验室和饲养室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和饲养室应急处理。 3 预防和控制 3.1 在饲养室走廊配备应急小药箱,及急救电话及安全官员电话,配备有相应药品如:绷带、碘酒、酒精、创可贴、止血钳、剪刀等急救物品。当工作人员被动物抓伤或咬伤时,应立即用流水冲洗及肥皂清洗创口,再用碘酒消毒后进行简单包扎,视情况就医。并报告安全官员。 3.2在实验室、饲养室走廊配备有洗眼器,如果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慎被化学物质、动物血液、分泌物 溅入眼中,应立即用洗眼器反复进行冲洗,视情况就医。并报告安全官员。 3.3 为保证断水情况下动物3天的饮用水量,当断水时,水电管理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协调, 减少非必要用水,以确实保障动物用水安全,同时应尽快修复故障,恢复通水。 3.4为保证饲养室的正常用电,在饲养室安装备用电源。当断电时,水电管理人员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 并上报主管领导,同时应尽快修复故障,恢复通电。 3.5 如果在实验室和饲养室内嗅到焦糊味或发现门窗有烟冒出,应立即打开门窗检查是否发生火情。 3.5.1如果有火情发生: 3.5.1.1保持冷静,立刻大声呼喊就近人员撤离,立即切断主电源,以防引起更严重的火灾。 3.5.1.2 如火情比较严重,立即拨打119报警(一定要说清楚发生火灾的地点,起火物质,火情程度,建筑结构,报警人员单位名称,报警人姓名等)。如果烧焦变形面积不大,应立即用皮管接上在水龙头上,对准着火点喷洒,防止火势的蔓延,然后用灭火器灭火。 3.5.1.3如果起火的是实验仪器,且火势不大,应立即将起火设备的电源切断再用灭火器处理。 3.5.1.4如果是易燃物品,化学试剂起火,不能用水灭火,要用湿毛巾湿衣物盖灭或用灭火器灭火。易爆物品应先关闭开关阀门再来灭火。灭火方法与上相同。 3.5.1.5 如果火势较大,且被大火包围,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能慌张,找到就近的水源,将全身浇湿,并用湿布蒙住口鼻。尽量伏低身子,从就近窗口或安全门逃生。 3.5.1.6如果饲养室内出现火灾,应先把所有电源切断后将全部水源打开以尽可能的降低室内温度保护动物,再确保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力所能及的灭火和转移动物。如果必须进行紧急逃生,则应先打开饲养室的门窗和动物笼具的门锁,让动物能够自行逃跑。对逃跑动物应立即上报政府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抓捕。 4 记录
动物传染病应急预案
1目的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验用动物的传染病防治。本预案所称传染病是指某种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并出现大量动物死亡病例的传染病,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3 职责 3.1 生物安全应急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动物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对疫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预防接种,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人力、资金、技术保障。 3.2 实验室: 负责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程,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疫病的监测工作。 3.3 兽医:负责开展对传染动物、疑似患病动物、病源携带动物及密切接触动物进行调查,查明致病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方法。 3.4 饲养员:负责动物的饲养管理,卫生消毒。 4 工作流程 4.1 动物发现传染病疫情后,兽医应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 4.2 生物安全应急小组:负责领导动物传染病防治,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的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生物安全应急小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等,并组织督促落实应急防疫各项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4.3 兽医:负责接诊、收治患传染病的动物,对重症动物和轻症动物进行分别管理,对疑似患病动物及时排除或确诊;开展标本的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3.1 做好动物房的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并定期向应急小组报告疫情情况。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品种、年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暴发疫情时,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3.2 一旦查明动物为麻疹病毒感染,应及时对笼具、所涉及物品、场地和周围环境用0.3%的万福金安进行消毒,对其它动物进行麻疹疫苗接种,加强临床观察。一旦发现新增可疑动物,立即隔离,并每天两次对动物笼舍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 4.3.3 一旦查明动物为猴埃波拉病毒或猴马尔堡病毒感染,立即处死动物,动物的尸体进行焚烧。及时对所涉及物品、场地和周围环境用0.3%的万福金安进行临时性消毒,待动物处理之后,对单笼饲养的笼具进行火焰消毒,然后用0.3%的万福金安或0.1%甲醛对动物房、笼具进行彻底消毒,经消毒后的动物房舍至少闲置15天并熏蒸消毒3次以上方可使用。 4.4 实验室:负责开展标本的采集和病原菌内部检测或外部送检工作。 4.4.1 灵长类实验动物重大传染病多为人兽共患,且传染性强,采集血液标本应使用封闭的、安全的、保证样本质量的产品。可疑动物血清分离,应低速离心,在生物安全柜中,收集血清分装在两个有外盖和内置密封垫的血清保存管中,在血清保存管上帖上标签并注名动物号和收集日期。所有接触过污染物的物品经高压消毒后清洗。 4.4.2 每只动物的一份血清样本由专人送到相关实验室检测,另一份继续保存在临床前服务部-270C或以下冰箱。运送的标本,要密封包装,放置在专门为运输用的容器内,加盖。运送过程中严防遗撒,由专人签收。血清标本应在24小时内冰冻送至相关实验室。 4.5 饲养员:负责卫生消毒、参与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 实验及医用废物/垃圾处理操作规程
1 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实验及医用废物/垃圾处理操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验及医用废物/垃圾处理。 3 职责 3.1 操作人员需经过相关学习培训后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3.2 各部门负责人应检查确认相关操作人员的正确操作。 4 概念 实验医疗废物/垃圾是指:进行实验及与实验相关工作产生的废弃物,可能存在对人畜、环境等产生危害,需要进行相关专业的处理,对于临床前服务部动物实验及实验室主要有: 4.1传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传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如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废弃的血液、血清等。 4.2 病理性废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废弃物,如动物尸体、组织、器官,以及病理切片后废弃的组织、病理蜡块等。 4.3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如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玻璃制品等。 4.4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如废弃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5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和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5 操作规程 5.1 对实验过程产生的废弃物,需要分类存放,分项处理,避免产生污染危害。 5.1.1 对针头等锐器,放入锐器盒中,锐器盒装满后,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5.1.2 对注射器、一次性塑料制品、玻璃制品、及实验样本污物等,先经高压灭菌处理后,分类包装处理。 5.2 实验医疗废物/垃圾需要用专用的容器收集,定点放置,并做好标识。 5.3 对可进行焚烧的实验废物/垃圾定期包装好,并送到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不能完全焚烧的垃圾或焚烧产物需再进行深埋等相关处理。 5.4 对不可焚烧处理和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实验医疗废物/垃圾,需要按照其相关处理方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5 实验人员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实验废物产生污染。 5.6 禁止再次利用实验医疗废物/垃圾,对暂时贮存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 5.7 具体参照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5.8 每次进行实验医疗废物/垃圾的处理后需做好记录。 6 记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颁布)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 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 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地)级人民政府 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质量记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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