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翻译的策略_世联翻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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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翻译的策略

在对法律术语进行翻译时,首先要研究所要翻译的源语言法律术语的含义。译者在对所涉及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之后,必须在目标语官法律体系中寻找具有相同内容的术语,即必须在目标法律语言中发现源语言法律术语的对应词。
  如果由于法律体系的不相关性,译者找不到可以接受的对应词,可以使用下列解决办法:
  ①使用源语言术语最初的或转录的译本;
  ②使用解释(paraphrase);
  ③创造一个新语(neologism),即使用目标语言中并不构成现有目标语言术语的部分的一个新术语,必要的话再附上解释性脚注。
  由于法律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差异,我国法律中许多术语和规范在英语中根本就不存在,就是说二者之间在翻译上没有对等性。比如,中文中的“第三者”翻译成英语可能是“情人”、“情夫”、“情妇”或“婚外的恋人”之类的词语。但这些词在英语中并无褒贬色彩,有的词如“情人”甚至还近于褒意。但是在我国汉民族的语言习惯中这类词却往往使人与“奸夫淫妇”产生联想。
  另一方面,在翻译法律术语时,一定要联系上下文的特殊语境,准确理解原文中法律术语的意义,实事求是地进行翻译。切忌不要以偏概全,也不能“笼而统之”。以偏概全和“笼而统之”都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
  如:“minor”翻译为“未成年人”,但各国法律根据各国人民生理发育却傲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其实质涵义并不相同。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泰国等国以21岁以下为未成年人;瑞士、日本等国以20岁以下为未成年;英国、土耳其、甸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及中国等国以18岁以下为未成年。
  再以英语bar为例,与其对应的汉语为“栅栏”。在英、美等国家,由于bar被用作在法庭内分隔不同的诉讼人员,由此逐渐具有了诸如“法庭”、“被告席”、“审判台"、“律师”、“律师界”、“律师职业”、“司法界”等语义。同时还在此语义上派生出诸如debar、disbar和disbarment(取消律师资格)等新的法律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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